航空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航空学院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要求,规范中心的管理,保证中心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通过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鼓励和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在艰苦创业的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具体建设目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大型比赛项目孵化:服务航空学院大型科创竞赛,如“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为比赛团队提供活动场地与工作平台。(项目长期入驻)。
大创项目孵化:为航空学院每年有制作需求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加工设备及场地支持。并且配合学院进行项目管理与监督。(项目长期入驻或短期使用)。
服务本科生毕设:为航空学院大四学生制作类毕业设计提供加工设备及场地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创新创业管理委员会,领导、统筹和协调中心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的整体规划、年度安排、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团委书记和航空馆负责人共同担任,成员由学院教学办各位老师组成。具体执行工作由航空馆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了解国家、地方以及我校相关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为学生提供相关理论的学习、咨询服务,鼓励学生积极创业;
受理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基地的申请,审核项目团队需求并反馈结果;
负责对入驻团队进行考核,并由创新创业管理委员会给出考核结果;
负责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并上报管理委员会等待考核;
负责创新创业中心的形象管理和宣传,做好与各大学院组织活动的交流工作;
学校或学院交办的其他需要由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创业中心管理
第五条 入驻条件
申请入驻的活动需符合中心建设目标,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其他活动。
我校大学生申请入驻航空馆创新创业基地的,团队负责人必须为航空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团队成员以航空学院学生为主。
非航空学院学生项目,应符合双院教学需要,并配备航空学院指导教师,经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入驻。
入驻期限:入驻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入驻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单次使用、短期使用和长期使用三种情况。
单次使用:借用场馆场地和设备并且借用时长不超过一天。
短期使用:申请入驻一天以上并且不超过半个月。
长期使用:申请入驻半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为长期入驻。
第六条 申报流程
1、单次申请使用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的团队或个人,应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提交《航空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单次使用申请表》(见附件6)到航空馆201并办理使用手续。
2、短期使用和长期使用的团队或个人,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航空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短期/长期入驻申请书》(见附件1和附件2)到航空馆201并等待回复。
第七条 审核
管理委员会在收到入驻申请书的7个工作日内开会讨论并给出反馈结果。审核时原则上按照以下顺序批准通过:院内国际级项目——院内国家级项目——院内省级项目——院外国际级项目——院外国家级项目——院外省级项目。
审核时需考虑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若为二次申请入驻,需在上一个入驻期间表现良好,无重大安全、卫生问题,能积极参加中心的志愿活动和展示宣传活动并且成果等。
第八条 入驻项目管理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学院有关归档,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合法开发项目。
入驻期间四楼每次使用需提前一个工作日登记预约,每一个团队使用期间对四楼大创中心的安全卫生等负责。
办理入驻时至多可以申领一个柜子,并需签订入驻承诺书(见附件3)。
中心的常规工具使用时需申领,用完归还,人为损坏需赔偿。
中心的设备需在设备负责人监督下使用,否则损坏需负责赔偿或维修。
每个月中心开会讨论一次入驻项目的实施情况,确有需要使用中心资源的继续入驻,没有入驻需要的2个工作日内退出中心。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地提出书面申报。未经中心老师讨论批准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主动支持、协助、配合航空馆开展各种服务工作,项目期间,至少申领一项志愿服务(见附件4),按照1时/周/项目。
严格遵守中心作息时间,服从管理,不得在中心过夜,排除安全隐患。保管好学院配备的办公设备。
场地使用方应自觉保持场地的清洁,不得有不文明行为。活动结束后,应将场地打扫干净,桌椅摆放整齐,并带走个人的各项物品。
遵守学校学院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经费管理
航空馆不负责入驻项目的使用经费,只负责维护场地和设备,并提供部分工具等。
每年年底航空馆向本科教学办提供第二年大创中心的基本预算,第二年根据预算进行花费。
第十条 指导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团队负责人发放《退出通知书》(附件5),要求入驻团队退出中心:
协议期满的;
团队负责人毕业的;
经中心讨论没有继续入驻需要的;
项目中止或考核不合格的;
严重或屡次违反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私自转租给其他团队或个人使用的;
场所利用率低,长期占房不经营的;
团队负责人受处分退学的;
其他不适宜在中心继续进行的。